問題詳情

32.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爰於招標文件列舉特定之三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以下何者為非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之情形?
(A)所列廠牌之價格應相當
(B)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
(C)所列廠牌目前市場上均有供應且取得容易
(D)所列廠牌之尺寸規格應相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Bronner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B) (二)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C) (三)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A)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