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大】評論
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黑色五葉草魚】評論
(A)第 12 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B)(C)(D)刑法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直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過失分類-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有認識]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無認識]
【瓜瓜】評論
綜上述整理明知-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預知-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為何立法者或釋憲大法官不統一名詞?
【烏拉拉】評論
統一名詞也沒用學者喜歡自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