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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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99 條 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土地清冊及已收受之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