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試問實務運用上法官裁定羈押處分之考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嫌疑重大
(B)犯罪事實重大
(C)現罹疾病非治療難以痊癒
(D)特定犯罪反覆實施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2),C(0),D(0),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第101條(羈押~要件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