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甲於警詢時自白其販賣毒品予乙之犯行,於審判中抗辯其於警詢所為自白,不具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如詢問警員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就詢問經過全程連續錄音,而係於警詢筆錄製作完成後,再由甲照唸警詢筆錄內容予以錄音,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B)如詢問警員告訴甲有關警方已經取得甲、乙以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毒品過程之通訊監察錄音之不實事項,甲因認否認犯行將不利於己而為自白,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C)如詢問警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2 項有關不得於夜間詢問之規定,則甲於警詢之自白,除有特殊例外情形外不得作為證據
(D)如詢問員警對逮捕到案之甲未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則甲於警詢之自白,不得作為證據,並無例外情形
(E)如詢問警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有關不得於夜間詢問之規定,則甲於警詢之自白,除有特殊例外情形外不得作為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B,C,E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2),C(2),D(1),E(1)
用户評論
【Benbangbang】評論
(D)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系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