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受益人尚未特定。該信託收益所生之所得稅,應當以誰為納稅義務人?
(A)信託之委託人
(B)信託之受託人
(C)由受託人指定之第三人
(D)由委託人指定之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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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所得稅法第 3-2 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