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6 條 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第 8 條 第6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1,250元。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4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