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逸】評論
第 13 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前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所為之處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cindy】評論
D,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n4687102】評論
(D)選項的罰鍰應該是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第 39 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結合申報規定)、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每次背了法條的罰則都很容易忘記,於是下決心將罰則整理了一下,果然比較好背了,提供給有需要的人參考:公平交易法事業行為罰鍰再處罰行為人(刑)行為人(金)4439拒調查結合申報不實5萬~50萬10萬~100萬10萬~100萬42不實與廣告不當贈獎品欺罔不公損譽5萬~2500萬10萬~5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