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當老師 我要養法鬥】評論
第 三 條 擔任前條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前條第二款本土語文專長: (一)原住民族語文: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 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 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 研習結業證書。 2、直轄市、縣(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