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何種行為,將被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A)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B)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C)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
(D)未依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7125
統計:A(499),B(54),C(18),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Dai Yan Wu

【年級】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第76條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