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
(A)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B)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C)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D)因地目等則調整之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0792
統計:A(6),B(744),C(17),D(41),E(0)

用户評論

【用戶】Jocelyn Chien

【年級】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

【用戶】suweeipy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61302427號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施行。第二十九條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四、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登記。  七、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  八、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