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民國98年修正頒布之特殊教育法對身心障礙的分類有何改變?
(A)將語言障礙更名為溝通障礙
(B)將嚴重情緒障礙更名為情緒行為障礙
(C)將自閉症更名為廣泛性發展障礙
(D)將其他障礙更名為其他顯著障礙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0012
統計:A(15),B(2259),C(28),D(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用户評論

Ying-ya Chen】評論

<特殊教育法-新修訂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第三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新102年新增加的類別)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98年修訂:原名嚴重情緒障礙)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障礙。 ...

106特教應屆正取感謝阿】評論

98-嚴重情障改為情障102-新增腦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