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ya Chen】評論
<特殊教育法-新修訂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第三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新102年新增加的類別)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98年修訂:原名嚴重情緒障礙)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障礙。 ...
【106特教應屆正取感謝阿】評論
98-嚴重情障改為情障102-新增腦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