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inMax Lin W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20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第21條(要保人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用戶】fish064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n 第二十條n n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n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1年—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n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1年—應得人保單價值準備金n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1年—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 n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1年—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n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