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被保險人因戰爭致死者,其保險費已付足多久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A)三個月
(B)六個月
(C)十二個月
(D)二十四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9353
統計:A(120),B(150),C(2848),D(15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用户評論

【用戶】WinMax Lin Wi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20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第21條(要保人申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

【用戶】giboyang1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我也覺得是否 太累了~~~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用戶】fish064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n 第二十條n n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n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1年—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n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1年—應得人保單價值準備金n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1年—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 n 四、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1年—要保人保單價值準備金n 五、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殘廢、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殘廢或死亡。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