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n chen】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4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兩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兩年內復效
【再接再厲繼續努力】評論
第十四條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n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