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選舉期間,政黨或任何人在學校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請問是違背了哪一種法律?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B)行政中立法
(C)教師法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88585
統計:A(359),B(689),C(103),D(18),E(0)

用户評論

馬自達】評論

第 52 條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李柏油】評論

是問政黨,非問公務員(行政中立)

李明哲】評論

題目沒看好..."政黨或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