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睿睿】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A)行政執行處認為義務人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第15條(B)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對其 遺產 繼承人 強制執行。 第16條(C)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司法機關於訴訟進行之必要時, 不 得再行查封。 第17條第10項(D)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之裁定者,得準用 民事 刑事 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提請救濟 。
【Pig12221009】評論
第15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B)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對其遺產繼承人強制執行不是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