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2014505(考完試放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管收之聲請,應向義務人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行政執行處所在地的法院(B)行政執行處因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依職權拘提之 向法院聲請裁定(C)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管收之裁定者,應於 5 日內提起抗告 10日內 民訴(D)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係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與管收之事由 16條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7939504&dostatus=&noslave=1&exp=720#ixzz5HG99ZK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