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請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題組】⑴中央法規標準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5754
統計:A(25),B(21),C(12),D(726),E(0)

用户評論

Whitney Kuo】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十條 (教育審議委員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