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比比】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Oneright Nil】評論
(直轄市) 副市長*2+1(250萬) 地方制度法第55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直轄市區公所)副區長*0+1(20萬) 地方制度法第00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縣(市) ) 副縣(市)長*1+1(125萬) 地方制度法第56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鄉鎮縣轄市) 副市長*0+1(30萬) 地方制度法第57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