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至少在多少人以上的縣轄市得置副市長 1 人?
(A)20 萬
(B) 30 萬
(C) 40 萬
(D) 50 萬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5491
統計:A(46),B(494),C(14),D(67),E(0)

用户評論

邱比比】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Oneright Nil】評論

(直轄市)           副市長*2+1(250萬)    地方制度法第55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直轄市區公所)副區長*0+1(20萬)       地方制度法第00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縣(市) )       副縣(市)長*1+1(125萬)    地方制度法第56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鄉鎮縣轄市)    副市長*0+1(30萬)       地方制度法第57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