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臺南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
(A)列為簡任十三職等
(B)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C) 列為簡任十二職等
(D)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2661
統計:A(34),B(603),C(9),D(53),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處、局、委員會。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前項一級單位得置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第 16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

太陽】評論

第 55 條地制法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