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50 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何種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A)協力義務
(B)督導義務
(C) 支援義務
(D) 補助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6316
統計:A(472),B(25),C(19),D(92),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解釋文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之義務,亦得經由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而獲得部分實現。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係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有關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固應由中央負擔,本案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