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米】評論
(A)(B)公務人員協會法第9條 公務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機關公務人員協會。(D)公務人員協會法第7條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一、辦公環境之改善。二、行政管理。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Jasper】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30條: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Go for it!】評論
協商:1.辦公室環境改善2.行政管理3.服勤方式與起訖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