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ungda】評論
組成最少股東人數:1.有兩億:有(有限)兩(兩合)億(1人)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128 條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第 128-1 條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前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
【陳振全】評論
一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二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三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