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rina Chen】評論
第 84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 (未召開者得免附) 。四、合併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五、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 (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基金之資 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六、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