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有關自治條例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定位為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B)自治條例僅能就自治事項加以規範,不得就委辦事項加以規範
(C)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自治條例,均得規定行政罰法上之罰則
(D)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均應經監督機關核定後始得施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3),D(0),E(0)

用户評論

Tmaqu Tmaqu】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A)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B)(C)。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D);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朱朱】評論

鄉(鎮、市)規約不能訂定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