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以臺北市教育政策立法的過程而言,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提案為立法過程的第一步
(B)市議會在收到教育法案時,應由秘書處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訂,列入報告事項
(C)教育法案在二讀會時,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
(D)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由出席議員提議並經過三分之二通過,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0),B(2),C(1),D(4),E(0)

用户評論

Wick】評論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