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AL】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37條:鴉片、嗎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運輸憑照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備文證明係供訴訟證據之用,並作保價或報值包裹在國內互寄,或作(A)保價包裹寄往國外(B)供醫藥或科學之用,經(C)寄達國准許者,不在此限。
【Fighting】評論
謝謝ROLAY~茅塞頓開~~當局者迷啊
【考不上就自宮】評論
但是郵政法規考法不是一向只要沒有寫完全部就算錯嗎?,所以a僅寫保價包裹,並沒有說是已經受司法機關,警察機關認可這樣a選項能說是對的嗎??
【Taickbin Chi】評論
有爭議+1。例:之前考過,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選項只到這裏就没了,可其它選項又是錯的。如果没有「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算對嗎?不完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