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偉】評論
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 事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Mi de Chen】評論
已修正為第四十一點
【Yinghui Lin】評論
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cindy】評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四十、汽車肇事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一)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迅作下列之處理如下:1.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2.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3.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4.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擴情大,並即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三)主管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之處置外,並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人之資料,作為單位處置工作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