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夢芸】評論
推定過失責任即為中間責任,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之間,具推定因果關係~
【Michael Chu】評論
民法§191-2(機動車輛駕人之侵權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Mei-Ying Wu】評論
『推定過失責任』-由過失責任移向嚴格責任的中間責任,由被告負擔證明其無過失之舉證責任。例如民法一八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如果被告不能舉證其無過失,即推定其有過失,而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