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n Yeh】評論
樓上說的有一點謬誤哦。縣(市)長、直轄市長:皆30歲35歲的是監察委員哦。
【王明玉】評論
直轄市長原為35歲,之後修改為30歲(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4條)
【cgutw】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公布第24條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