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Luck】評論
第 69 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吳小霖】評論
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係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其於道路上則應遵守一般行人之管制規定。
【林鈺展】評論
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