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丙男與丁女係夫妻,婚後因個性不合,雙方實際分居已達五年,而無法共同生活。經查,造成丙、丁無法共同生活之原因,可歸責於丙百分之六十,及可歸責於丁百分之四十。若丙以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准許與丁離婚時,法院應否准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1146
統計:A(227),B(5),C(71),D(11),E(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