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rry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責任==故意、過失(行政罰法第7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得減輕或免除(行政罰法第8條)行政罰法第9條:==未滿14--不予處罰 14~未滿18--得減輕處罰※無免除 ※無滿80之規定精神障礙or心智缺陷(因故意、過失自行招致不適用) 不能辨識--不予處罰 顯著減低--得減輕處罰轉自摩友嚴嘉慶 詳解
【用戶】Wabing W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7條(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