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emo0813】評論
第 39 條 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 六款規定。二、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 ┌──────────┬──────┐ │儲槽容量 │保留空地寬度│ ├──────────┼──────┤ │未達管制量二千倍者 │三公尺以上 n│ ├──────────┼──────┤ │達管制量二千倍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 └──────────┴──────┘三、幫浦設備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四、周圍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外洩及滲透...
【skyhalun】評論
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保留空地寬度3公尺,達管制量10倍以上5公尺第四類 特殊50公升、第一非水200公升 水溶液400公升、酒精400公升、第二非水1000公升 水溶液2000公升、第三非水2000公升 水溶液4000公升、第四6000公升、動植物10000公升
【Puma Chen】評論
是考第14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五公尺以上。前項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於設有高於屋頂,為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且與相鄰場所有效隔開者,得不受前項距離規定之限制:一、僅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二、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