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ang-chen H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以疑義說明的方式計算校務會議總人數為30人校長為當然委員,所以計算人數為30-1=29人(一)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12.08=12人(29x1/3=12.08)(二)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4.83=5人(三)家長會代表人數9.66=10人(四)職工代表人數2.41=2人所以校務會議人數1+12+5+10+2=30
【用戶】Furby Chu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五、採教師代表參加者,校務會議成員至多不超過全校編制教職員工人數之三分之一。除校長為當然代表外,其各類代表比例如下: (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為十二分之五。 (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為十二分之二。 (三)家長會代表為十二分之四。 (四)職工代表為十二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代表比例不能整除時,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用戶】Shiang-chen H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以疑義說明的方式計算校務會議總人數為30人校長為當然委員,所以計算人數為30-1=29人(一)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12.08=12人(29x1/3=12.08)(二)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4.83=5人(三)家長會代表人數9.66=10人(四)職工代表人數2.41=2人所以校務會議人數1+12+5+10+2=30
【用戶】Furby Chu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五、採教師代表參加者,校務會議成員至多不超過全校編制教職員工人數之三分之一。除校長為當然代表外,其各類代表比例如下: (一)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為十二分之五。 (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為十二分之二。 (三)家長會代表為十二分之四。 (四)職工代表為十二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代表比例不能整除時,以四捨五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