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Bonnie Hsu】評論
直轄市是由行政院解除公職;縣(市)由內政部解除公職;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