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巴麟】評論
依據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函之意旨:一、按戶籍法第二十八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 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 、 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GRACE】評論
去電主管機關洽詢,一 切以戶籍法為準,因此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評論
請將答案改為 ABD. ,謝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B,C,修改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