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要上榜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指同一構要件,因法律之錯綜複雜,致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 用,為避免對同一行重複評價,故僅能擇其一而排斥其它,又稱 法規競合或法規單數,性質上屬於不純正之競合。於罪數之分類 於罪數之分類 上,其乃屬單純一罪,為法律上適用之問題。其適用原上則: (1)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它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原則。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而排除補充規定的法律效果。 (3)吸收關係: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高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
【用戶】zechs 06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每年幾千個法律系學生就靠這些名詞混飯吃,法律名詞不搞得很複雜就顯不出專業性,人民以後就不聘律師、不請代書,那還得了?失業潮立刻會衝擊法律系,要是被廢系怎辦?我是老師的話我也很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