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為某警察分駐所所長,對於轄區內乙經營地下賭場早有所聞,惟因私交甚篤,並未查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成立刑法第 266 條之普通賭博罪
(B)甲成立刑法第 270 條之包庇賭博罪
(C)乙不成立刑法第 268 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D)甲係因與乙私交甚篤,故而成立刑法第 270 條之包庇賭博罪;倘若二人並無私交,則甲自不成立包庇賭博罪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困難0.344444
統計:A(68),B(164),C(13),D(32),E(9)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B

artly161】評論

A答給分,係因乙如僅聚眾經營賭場,而未下場與賭客對賭,即不構成266普通賭博罪

deardada520】評論

其實題目已經有說是積極作為去包庇,早有所聞題旨明白指出,早有所聞代表有護航地下賭場實務見解因為,被告一定是說我不知道不清楚他是開地下賭場所以很難去認定主觀意圖。最高法院才會有這種見解,罪疑為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