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下列何種情形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來臺定居?
(A)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婚生子女,年齡在 12 歲以下者
(B)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年齡在 70 歲以上者
(C)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兄弟姐妹
(D)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1852
統計:A(2),B(6),C(92),D(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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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via】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