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1.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哪一項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A)教育法規審議委員會
(B)地方教育政策審議委員會
(C)地方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D)教育審議委員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7748
統計:A(9),B(109),C(22),D(355),E(0)
用户評論
【Chen Chu】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