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我國「教育基本法」,於民國88年6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復經總統於同年6月23日公布實施,開啟了我國教育發展及教育行政運作的新境界;「教育基本法」的內容一共有17 條,其中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教育基本法民國 102 年 12月 11 日第 10 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