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下列何者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對於覆議案的規定?
(A)係立法院不同意行政院所提法律案時,立法院得進行的憲法程序
(B)係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窒礙難行時,行政院移請立法院再次審議的程序
(C)係總統公布立法院移送法律案後,命令立法院再次審議的程序
(D)係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法律違憲審查時,宣告法律違憲失效的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8299
統計:A(124),B(3844),C(111),D(10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216號、無效、法律明確性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niniw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