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e Shen】評論
應該是繼承權利受侵害時才得提出。
【嚴友駿】評論
本題的意思應該是不得於繼承開始"前"主張,不用想的那麼複雜
【Lin Houng】評論
(A)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父母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兄弟姊妹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祖父母(B)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C)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