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00060364683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修正前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失主索取報酬,但報酬不得超過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不過近年卻發生多起拾得人不當索取報酬,反讓失主陷入困境,因此修法,將請求報酬的上限由現行的十分之三降為十分之一,如果報酬有失公平,也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現行條文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n、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n物返還之。n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n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n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n酬。n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n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n,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n利人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