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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對內辦理甄審;對外公開甄選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二條之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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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5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