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 Mandy】評論
解析:債權讓與的"通知"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也就是條文中非經通知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的意思(只有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喔!)。因此,甲、丙間的債權讓與已經"生效",只是不能對抗乙而已。(摘自 批踢踢國考板)
【anita huang】評論
債權已轉讓,無法對抗乙,也對,買了車用了一年半,怎麼可以說不要,只能說被騙了
【盧妍蓁】評論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 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如何? (A)有效(B)無效 (C)效力未定(D)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 答案:A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丙知情那就無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