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Houng】評論
依Ya-Ting Chang的網址來看,最佳解答有誤囉? 一、依民法第92條但書規定:「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乍看之下,詐欺行為由丙(第三人)為之,且乙業已出國,似乎可以主張乙不知情。 二、惟依王澤鑑教授的見解認為,民法第92條但書中的「第三人」應做限縮解釋,即「不包括相對人締結契約之代理人或輔助人」。所謂代理人,即本人授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權利之人;所謂輔助人,即本人依法與第三人締結僱傭契約之人,例如店員。 三、雖然買賣契約成立在甲丙之間,但丙的詐欺行為是可以視為乙的詐欺行為(王澤鑑教授),況且民法第224條復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 92 條中所指的第三人,不包括「相對人締結契約之代理人」或「輔助人,如: 受僱人」。依題意知,丙店員(受僱人)並非民法第92條所指的第三人,雖然老闆乙(相對人)出國不知情(不適用民法第 92 條的但書),買主甲在發現被詐欺後,仍得於一年內向乙撤銷買賣契約。
【瓜瓜】評論
請問他已經過了一年兩個月還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