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甲至乙開設之二手車行買車,適逢乙出國,遂由店員丙接待,甲有意購買展售之A 車,遂問丙 A 車是否為泡水車,丙隱匿A車為泡水車之事實,甲在不知情下買A車,一年兩個月後,好友丁向甲借A車,發現該車為泡水車,馬上告知甲,甲當天至乙之車行,要求撤銷該車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因過了除斥期間
(B)甲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因係第三人丙詐欺,乙當時並不知情
(C)甲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因消極隱匿事實並非詐欺
(D)甲得向乙撤銷該買賣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6887
統計:A(137),B(192),C(38),D(17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契約的分類

用户評論

Lin Houng】評論

依Ya-Ting Chang的網址來看,最佳解答有誤囉? 一、依民法第92條但書規定:「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乍看之下,詐欺行為由丙(第三人)為之,且乙業已出國,似乎可以主張乙不知情。 二、惟依王澤鑑教授的見解認為,民法第92條但書中的「第三人」應做限縮解釋,即「不包括相對人締結契約之代理人或輔助人」。所謂代理人,即本人授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權利之人;所謂輔助人,即本人依法與第三人締結僱傭契約之人,例如店員。 三、雖然買賣契約成立在甲丙之間,但丙的詐欺行為是可以視為乙的詐欺行為(王澤鑑教授),況且民法第224條復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 92 條中所指的第三人,不包括「相對人締結契約之代理人」或「輔助人,如: 受僱人」。依題意知,丙店員(受僱人)並非民法第92條所指的第三人,雖然老闆乙(相對人)出國不知情(不適用民法第 92 條的但書),買主甲在發現被詐欺後,仍得於一年內向乙撤銷買賣契約。

瓜瓜】評論

請問他已經過了一年兩個月還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