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 Huang】評論
有關地方政府教育權限之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以及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縣(市)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二、縣(市)藝文活動。三、縣(市)體育活動。四、縣(市)文化資產保存。五、縣(市)禮儀民俗及文獻。六、縣(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以上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地方政府可依地方制度法依其自治事項自行立法。
【李柏油】評論
學生的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
【上榜一姐】評論
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等自治事項之具體規定,其法源基礎---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