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的敘述中,哪一項較為錯誤?
(A)特殊教育法中包括資賦優異和身心障礙兩大類
(B)特殊教育法中明示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C)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能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D)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中規定,對於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得保持彈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5621
統計:A(35),B(121),C(235),D(4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資優教育課程設計三種模式(內容.過程.概念)、語言障礙的課程設計原則

用户評論

】評論

C選項的「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在102年已被改成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3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努力再努力】評論

是在特教法第19條(也太細...